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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經區還未過有人偷跑 破壞法治
自立晚報 – 2013年11月18日 下午10:40.. .

【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】兩岸服貿協議開放中資來台經營多項服務業,尚未經過立法院審查,而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也還沒出行政院大門,更談不上立法院通過,但是經濟部卻在14日悄悄地修正公布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」(下稱「投資許可辦法」),規定中國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,不受「投資許可辦法」投資業別項目、限額及投資比率限制。

民主陣線、督保盟、立法委員鄭麗君辦公室、立法委員陳其邁辦公室18日日上午召開記者會,批評經濟部偷跑。

據公共電視報導,經濟部回應表示「這是立委與民間團體的誤解,經濟部拿出部長張家祝14日簽署的公文表示,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雖然是16日,但受質疑的第八條第二項卻被排除的,要等到服貿協議在立法院通過之後才會生效。另外未來立法院通過《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》之後,經濟部將會訂出管理辦法,明定中資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投資業別項目、限額及投資比例,並非完全不設限。

就此,民主陣線回應如下:

(一) 沒有母法,先修子法,違法違憲,藐視國會:

陸資來台投資的「業別項目與限額、投資比率」應遵守「投資許可辦法」,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的明確規定,「投資許可辦法」也是根據第七十三條授權而制定。政府正在研擬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,但是,尚未經立法院通過,經濟部以一個國會尚未通過立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,預先修正「投資許可辦法」第八條第二項,排除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陸資投資得不受「投資業別項目、限額及投資比率限制」,明顯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的授權,違背法治國原則,依據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:「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」,經濟部明顯違法、違憲。

(二)經濟部胡鬧,將造成規範真空:

根據經濟部的說法,備受爭議的第八條第二項將在立法院審查通過服貿協議後公告生效,屆時,如果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尚未完成立法,將會造成舊的規範已經被預先排除,新的規範尚未建立的離譜現象。

(三)我們重申國會應先立法規範中資,再審查服貿協議的立場,否則,國會刪除的開放項目,經濟部以行政命令加回來,審查根本無法有效進行。2013/11/18

立委指陸資不設限 經濟部澄清

【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】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鄭麗君18日說,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還未送立法院,經濟部用行政命令開放中資;經濟部說,還未生效,等服貿協議生效後,再公告實施日期。

鄭麗君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說,經濟部14日修正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,規定中國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,不受投資業別項目、限額及投資比率限制。這應送立法院審查,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廢止,並儘速制定中國人來台投資條例。

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,行政命令經審查後,發現有違反、變更或牴觸法律者,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訂定者,應提報院會,經議決後,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。

與會的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指出,中資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「前店後廠」模式,只要在示範區設店,後續工廠在示範區外一併適用,對中國不設防,他要求須等中國人來台投資條例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完備後,再審議相關投資許可辦法。

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認為,為避免立法院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時,刪除開放項目,經濟部再以行政命令開放,他要求一定要等中國人來台投資條例法制化後才審服貿協議,否則將抵制。

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受訪強調,等服貿協議生效後,再以行政命令公告實施日期。經濟部官員說,修正內容有關中國大陸資金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,其中製造業放寬比照外資,服務業則不高於台灣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。2013/11/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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